一、职能转变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应进一步强化语言文字的社会宏观管理职能,加强语言文字政策、法规建设和宣传教育工作,促进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弱化具体事务管理,将拟定语言文字政策、法规和各项规范、标准的前期调查研究工作和普通话师资、语言文字工作干部培训的具体工作,以及某些技术性、服务性工作,转由所属事业单位或组织其他有关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是国务院主管全国语言文字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订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制订语言文字法规和各项规范、标准以及管理办法,负责组织实施并进行监督检查。
(二)做好现代汉语规范化工作,组织推行《汉语拼音方案》,扩大其应用范围,大力推广普通话,组织指导培训普通话师资和地方语言文字工作人员。
(三)负责语言文字信息处理中语言文字标准的审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处理中语言文字标准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编制语言文字研究和应用的中长期规划,组织和指导语言文字应用研究和文字改革理论的研究。
(五)负责组织协调海峡两岸名词术语统一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自然科学名词的审定和人名、地名审音定字工作。
(六)指导和推动地方语言文字工作。
(七)负责国务院及国家教育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设3个职能司(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制订机关内部规章制度,负责文电处理、人事、财务、保卫、房管、基建、外事、信访、档案管理等工作;调查语言文字应用的现状,组织研究制订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负责推广普通话和文字应用管理有关法规的制订工作,推动、指导地方语言文字立法工作,编制语言文字工作的中长期规划,负责语言文字的宣传报道工作。
(二)普通话推广司
推动现代汉语规范化工作,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词语规范、术语统一、异读词审音等工作,组织协调海峡两岸名词术语统一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国推广普通话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制定普通话的有关规范和管理办法并负责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负责学校系统的推广《汉语拼音方案》工作,组织交流推广普通话工作的经验,推动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组织指导普通话师资和地方语言文字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