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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国家语言
 文字工作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1994年2月14日 国办发[1994]25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教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保留国家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教委)。国家教委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基本精神,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
  一、职能转变
  加强教育法制研究和建设的职能。加快教育法制建设,建立和完善执法监督系统,逐步走上依法治教的轨道。
  进一步改进教育行政管理方式。以制订有关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种相关的标准等为主要职能。加强统筹规划、宏观调控、协调指导、评估监督,同时改进教育拨款方式,建立新的拨款机制。
  深化中等以下教育的体制改革,继续完善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体制。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行政管理,主要依靠地方政府实行统筹和管理。将制定教学计划、年度招生规模、确定教师职务限额等职能下放给地方政府。
  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逐步建立政府宏观管理、高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体制。对目前仍须由国家教委直接管理的高校,将专业调整、招生、基建设计审定、工资分配、用人制度、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和调整、校内机构设置、副校长级(不含副校长级)以下干部任免等工作,下放给学校,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使学校逐步成为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
  建立健全教育行政决策和管理的支持机构,强化教育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委属事业单位的作用,将教育管理决策的前期研究、教材审查、有关教育考试等一些业务性、技术性、辅助性的工作转移到相关的事业单位。
  把委属企业推向市场,将经营自主权落实到企业,促进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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