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冶金工业部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1994年2月9日 国办发[1994]23号)
《冶金工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冶金工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保留冶金工业部(以下简称冶金部)。冶金部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实行政企职责分开,贯彻宏观管住、微观放开的原则,精减机构,转变职能,对冶金行业实行规划、协调、监督、服务等行业管理。
一、职能转变
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深化冶金工业管理体制改革,改变冶金部直接管理企业的状况,今后冶金部不再对国家实行行业投入产出总承包,以扩大企业生产和建设方面的自主权。同时,要认真落实《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大力简政放权,支持有条件的直属企事业单位参加或并入冶金企业集团或大型钢铁企业,赋予钢铁企业集团和大型企业更大的自主权。
将属于企业自主经营权限范围内的职能下放给企业。取消对企业设备大修、矿山维简工程计划、企业留利及自筹资金建设项目的审批,停止对产品的评优和给企业评奖、升级等活动,落实企业的机构设置、劳动用工和工资分配等各项自主权,把一些可由社会和非政府部门承担的职能转移出去。
二、主要职责
冶金部是国务院主管全国冶金行业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研究制订冶金行业发展战略、目标和方针、政策,制订冶金行业中长期规划,搞好行业内部的综合平衡和宏观管理。
(二)根据国家经济体制改革总体部署,研究和推进冶金工业管理体制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促进行业和企业结构调整,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冶金工业外向型经济。
(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制订冶金行业的管理办法和规定,制订行业各项专业标准和规范,监督检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