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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科学技术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25日)废止(原因: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2002年3月5日 国办发[2002]30号)和科技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2003年4月4日 国科发政字[2003]94号)已涵盖本办法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
(第18号)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主任 宋健
一九九四年二月八日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以下称八六三计划)科技成果的管理,保护知识产权,保障项目参加各方的合法权益,推动高技术研究及其成果商品化、产业化,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家科委组织实施的下列领域的八六三计划项目及其相关项目:
  (一)生物技术;
  (二)信息技术;
  (三)自动化技术;
  (四)能源技术;
  (五)新材料。
  第三条 八六三计划科技成果包括执行计划所完成的、与研究开发目标有关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其他科技成果。
  本条前款所称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权、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和转让权、著作权(版权)、以及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第四条 国家科委是八六三计划科技成果的管理机关,行使国家对有关科技成果所拥有的权利。
  第五条 执行八六三计划项目,由国家科委主管司(中心)或者国家科委授权的领域专家委员会(组)为委托方,项目承担单位为研究开发方,签订委托技术开发合同,并在合同中依照本办法规定,约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分享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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