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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改委、国务院证券委关于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向职工配售股份的补充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宣布失效

国家体改委、国务院证券委关于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向职工配售股份的补充规定
 (体改生〔1994〕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992年国家体改委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以及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先后对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公司职工配售股份作了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第一条 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职工配售股份应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国家批准的股票发行额度内,可按不超过百分之十的比例向职工配售股份。本公司内部职工的范围,按国家体改委1993年7月3日颁布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二)公司向职工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应与公司本次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价格相同,发行方式应经国家证券管理部门同意,并由主承销机构按承销协议在承销期间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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