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普查内容与全国第三产业普查的内容相同。普查填报的基层表式按照全国第三产业普查基层表进行,即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填报甲表,执行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填报乙表,个体经济单位填报丙表。
4.三类单位(个体)无论在三产普查中是否被列为抽样调查户,均属于就业服务业普查的填报单位。
二、普查的方法
1.本次普查由各级劳动部门中主管统计工作的机构负责收集本级劳动部门内所有一类单位普查基层表;由各级劳动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收集所辖区域内所有二类单位和三类单位普查基层表。
2.凡已在全国三产普查中填报基层表的单位,收集其所填制普查基层表的复制件;属于本项普查范围,但在全国三产普查中未填报(无论何种原因)的单位(含个体),由当地劳动部门印发报表(附件一、二、三)并指导填报。
3.中央单位基层单位由各地劳动部门收集汇总。驻京中央单位由劳动部负责布置、收集和汇总。
三、汇总和上报
1.手工汇总表分为三种基本表式(Ao、Bo、Co)和一种参考表式(Do)(详见填表说明及附件四、五、六、七)。
2.综合汇总表也分为三种基本表式(A、B、C)和一种参考表式(D)(详见填表说明和附件八、九、十、十一)。
3.Ao表和A表由各级劳动部门中主管统计工作的机构负责逐级汇总并上报;Bo表和B表,Co表和C表由各级劳动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负责逐级汇总并上报。Do表和D表由各级劳动部门汇总后提供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使用,不上报。
4.手工汇总分部、省、地、县四级进行,不再制发汇总软件,各省(区、市)于1994年5月底以前电子邮件(个别地区使用传真)报部,Ao表报部综合计划与工资司,Bo、Co表报部就业司。
手工汇总上报完成后,原始基层表仍暂由原收集报表单位保存。
5.机器汇总的方案和软件由部信息中心统一编制后下发各地。机器汇总结果由各省(区、市)于1994年9月底以前用电子邮件(个别地区报送软盘)报部,A、B、C三表统一报部信息中心。
6.计划单列市的普查汇总资料报所在省一并统一汇总上报,不单报。
各省(区、市)在1994年9月底以前报A、B、C三表的同时,要将一类单位的全部原始资料(基层表)数据库统一报部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