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印发《劳动系统第三产业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劳部发<1994>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解放军总后勤部劳动工资司(处):
1993年6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
开展全国第三产业普查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47号),决定对全国第三产业进行一次全面普查。目前全面第三产业普查已经开始,充分利用这一有利时机,全面了解劳动系统第三产业的现状,以便更好地为制定劳动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提供基础数据。根据劳动部综合计划与工资司下发的《关于进行劳动系统内第三产业普查的通知》(1993年11月11日电子邮件紧急通知)及劳动部和全国第三产业普查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全国就业服务业普查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419号)精神,拟定《劳动系统第三产业普查实施方案》,现发给你们,请抓紧贯彻实施。
一九九四年一月八日
劳动系统第三产业普查实施方案
一、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1.普查的范围包括以下三类单位:
(1)劳动部门内的全部属于第三产业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一类单位”)。一类单位是指各级劳动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中各级各类属于第三产业的单位,如部、厅、局机关,就业服务、社会保险、职业培训、劳动安全、信息技术、检测检验、仲裁、鉴定、劳动科学研究等事业、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中就业服务包括劳动部门办的职业介绍、失业保险、就业训练单位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2)非劳动部门举办的就业服务业中属于第三产业的所有单位(以下简称“二类单位”)。二类单位是指劳动部门以外的政府各有关部门、企业、事业、社会团体及私人(指私营企业,不包括个体)所办的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单位和属于第三产业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3)第三产业个体经济单位中属于就业服务业的单位(以下简称“三类单位”)。三类单位是指个体经济单位中的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单位。
第三产业所包括的经济活动部门按《全国第三产业普查行业分类及代码》确定。
2.普查的统计单位与全国三产普查相同,即划分为独立核算单位和单独核算单位两种基本统计单位。普查的年度与全国三产普查年度一致,即1991年和199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