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举、控告人不愿公开自己姓名的,应为其保密。
第十三条 检举、控告材料,应按管辖权限交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办理。
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受理检举控告后,可以自己进行初步调查核实,也可以交由被检举、控告人的主管部门进行初步调查核实。
第三章 立案
第十四条 经初步调查核实,证明确有违法违纪事实存在并可能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立案调查并向上级检察机关监察部门备案。反映失实或虽有违法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不予立案。
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立案后,监察部门也应立案。
第十五条 需立案调查处理的案件,由承办人写出立案报告,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检举、控告材料和初步调查核实材料,按下列立案审批权限审批,经批准后立案。
(一)下级检察机关及其检察长、副检察长需要立案的,由上一级检察院监察部门报请本院检察长审查批准;
(二)检察机关所属部门、单位及其负责人或职级相当(含以上)人员需要立案的,由监察部门报请本院检察长审查批准;
(三)其他检察人员需要立案的,由监察部门报请本院主管检察长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可以直接立案调查处理属于下级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管辖的重大或疑难案件,也可以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立案调查处理并报告结果。
第十七条 对检举、控告检察机关及检察人员枉法办理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的,应先对该案件进行复查,确定该案件办理是否正确,是否存在枉法问题,然后监察部门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需要立案。
对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的复查应报请主管检察长批准,由有关部门进行;监察部门认为必要的,也可直接进行复查。
第四章 调查
第十八条 对决定立案的案件,监察部门要制定调查方案。调查方案主要包括调查人员的组成;应当查明的问题和线索;调查步骤、方法和措施等内容。
必要时,监察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