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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暂行条例》和《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案件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三条 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必须坚持群众路线,接受广大检察人员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必须坚持纪律处罚与思想教育相结合;必须坚持纠正违法违纪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必须坚持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通过监察活动,教育全体检察人员遵纪守法,积极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维护检察机关的纪律,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保证检察机关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在本院检察长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的领导下行使职权。
  第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监察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设监察处。
  省、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设监察处。
  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设置相应的监察机构或确定专人负责监察工作。
  第七条 监察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参加检察委员会,不是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列席检察委员会。
  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具备条件的,应分别任命为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对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决定、规定、指示的情况实行内部监督。
  (二)受理对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违反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调查处理检察人员违反纪律的案件。
  (四)审理违纪案件,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具体办理纪律处分的呈批手续等事项。
  (五)受理检察人员不服纪律处分的申诉。
  (六)完成检察长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九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对本院所属各部门、单位和检察人员进行监察。
  上级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对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及其检察长、副检察长进行监察。
  第十条 上级检察机关监察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办理下级检察机关监察部门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第十一条 监察部门以下列方式履行监察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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