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发布日期:2000年5月25日 实施日期:2000年5月25日)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暂行条例
和《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案件办法》(试行)的通知
(高检发[199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几年来,各级检察机关监察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工作,在保证检察机关严格执法,加强检察队伍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条件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任务将更加繁重,为切实保障检察机关严格执法,必须进一步加强纪律监督。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暂行条例》和《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案件办法》(试行)。这是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一项重大措施,是当前检察机关深入开展的反腐败斗争的迫切需要。这两个条规的制定不仅标志着检察机关监察工作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而且对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广大检察人员尤其是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检察机关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切实重视监察工作,把贯彻落实这两个条规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要从机构、人员、装备等方面来支持和加强监察部门的建设,尽快建立起一支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监察队伍,确保各项监察职能的履行。
《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暂行条例》和《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案件办法》(试行),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二十三次检察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1994年1月4日
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检察机关的监察工作,保证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正确执行国家法律和政策,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提高工作效能,根据《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的监察部门,是检察机关负责监察工作的专门机构,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检察机关及所属部门、单位和检察人员执行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决定、规定、指示以及违反检察纪律的情况和行为进行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