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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外币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失效]

  三、企业如有尚未使用的外汇额度,根据《通知》规定可以按1993年12月3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继续使用。使用时,仍按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对于有留成外汇额度的企业以及将购入外汇额度而支付的人民币金额记入“外汇价差”科目的企业,使用外汇额度时按购入的外币金额与按当日或当期期初的市场汇价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外币)户”等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人民币金额贷记“银行存款—(人民币)户”科目,按应分摊的外汇价差金额贷记“外汇价差”科目,按借贷方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等科目。对汇率并轨前已经办理结汇,但尚未分配入帐的留成外汇额度,应在1994年1月31日前记入有关外汇额度辅助帐户,并按上述原则使用和进行会计处理。
  四、企业如有外汇券“现金”、“银行存款”帐户,在使用时,仍按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如向银行兑换外币或结汇的,按下列办法处理:
  1.对于以人民币作为记帐本位币的企业,按规定可以按1993年12月3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将外汇券兑换成外币的,兑换时按实际兑入的外币金额与按企业选定的市场汇价(指企业选定的业务发生当日或当期期初的市场汇价,下同)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外币)户”科目,按实际兑出的外汇券金额贷记“现金—外汇券”、“银行存款—(外汇券)户”科目,其差额贷记“财务费用”等科目。
  按规定企业的外汇券只允许向银行结汇的,按实际兑入的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人民币)户”科目,按实际兑出的外汇券金额贷记“现金—外汇券”、“银行存款—(外汇券)户”科目,其差额贷记“财务费用”等科目。
  2.对于以某种外币作为记帐本位币的企业,按规定可以按1993年12月3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将外汇券兑换成外币的,兑换时按实际兑入的外币金额与按企业选定的市场汇价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或按实际兑入的记帐本位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外币)户”科目,按实际兑出的外汇券金额与按企业选定的市场汇价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贷记“现金—外汇券”、“银行存款—(外汇券)户”科目,其差额贷记“财务费用”等科目。
  按规定企业的外汇券只允许向银行结汇的,按实际兑入的人民币金额与企业选定的市场汇价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人民币)户”科目,按实际兑出的外汇券金额与按企业选定的市场汇价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贷记“现金—外汇券”、“银行存款—(外汇券)户”科目,其差额贷记“财务费用”等科目。
  五、实行新的外汇管理体制后,企业发生的外币业务按下列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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