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劳动法制建设的首要任务是劳动立法。通过创制新的法律法规,废除或修改过时的规定,建立起完备的劳动法律体系。劳动立法除加快法律、行政法规的制定外,还要重视制定行政规章。劳动立法要体现政府宏观调控的职能,主要规定基本规范和基本标准。劳动立法主要包括就业培训、劳动关系、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立法。
就业培训立法,主要制定《就业促进法》、《残疾人就业保障法》、《职业技能开发法》、《失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劳动关系立法,主要制定《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劳动监察法》、《劳动诉讼法》、《劳动争议仲裁法》、《企业集体劳动争议处理法》及《企业招聘职工规定》等法律法规。
劳动报酬立法,主要制定《工资法》、《最低工资法》等法律。
劳动安全卫生立法,主要制定《劳动保护法》、《职业安全卫生条例》、《未成年工劳动保护规定》、《职工工作时间条例》、《矿产事故调查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
社会保险立法,主要制定《社会保险法》、《失业救济法》、《职工福利法》、《职工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
32.要加强劳动行政执法工作,保障劳动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要做好劳动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使企业和劳动者懂法、守法。主要部门要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监察。监督监察是劳动行政部门执法的主要手段。对企业和劳动者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纠正处理,保障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33.做好劳动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保证劳动执法公正合理。企业和劳动者在认为劳动行政部门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是对劳动行政执法的有效监督。因此,做好劳动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是加强劳动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劳动部门要建立行政复议机构,配备行政复议人员,依照
行政诉讼法及时处理各种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
十、建立覆盖整个劳动工作的统计体系和信息网络
34.加强劳动统计工作,建立运行良好的劳动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劳动信息,是减少劳动力供求双方的盲目性,提高劳动力市场运行效率,以及加强宏观调控的基本前提。劳动统计要配合劳动力市场体系的建设和其它各项劳动工作,扩大覆盖面,完善和改进指标体系,改革统计方法。要开展与劳动工作有关的舆论调查,收集与劳动工作相关的经济和社会统计信息。劳动统计工作通过调查、分析、预测,全面履行信息、监督、咨询三项统计职能。劳动管理信息系统应覆盖劳动领域的各主要方面,服务于控制、管理、监督、反馈四大环节,延伸到各级劳动部门、各类劳动管理和服务机构及基层单位。
35.劳动统计工作要达到的目标是: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统计指标体系;实行以抽样调查为主,抽样调查、全面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相结合的统计调查方法;建立一体化的劳动统计报表制度;建立现代化统计信息系统;开发和应用科学的统计分析和预测方法。
近期劳动统计工作,主要是随着形势的发展不断改进和完善统计指标,并着手从全面调查为主的统计方法向抽样调查为主的方法过渡,加强统计资料的收集、分析和统计预测工作。
36.劳动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目标是,建立现代化的、覆盖整个劳动事业、适应劳动事业发展的网络系统,为劳动领域各项业务开发出适应各自特点和运行流程的软硬件环境。具体目标:(1)为制定劳动领域的法规、政策、规划、计划、调度、监察提供适用的信息和辅助决策手段。(2)为就业和劳动力流动、企业劳动管理、社会保险、工资分配、职业技能开发、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劳动关系和劳动监察提供信息管理技术和网络服务。(3)为各级政府和社会提供劳动经济、劳动安全、劳动关系信息和各项咨询服务。劳动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要达到设计一体化、开发统筹化、建设规范化的要求。
“八五”后期,劳动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主要完成以下任务:(1)完成主结构工程的开发、试点试验和省级全面推广,完成国家级、部级和省级数据库的建设。(2)完成基结构工程中劳动力市场、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的开发、试点和在部分城市推广的工作,并与主结构联网。
十一、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劳动领域宏观调控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