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加强城乡劳动力统筹,以建立农村就业服务网络为突破口,合理调节城乡劳动力流动,逐步实现城乡劳动力流动有序化。(1)通过就业服务机构及时沟通城乡劳动力供求信息,减少流动的盲目性。在城镇建立进城务工农民的管理服务体系,使他们较快分散到需要的岗位上去。(2)将就业服务机构,特别是职业介绍、就业训练机构向乡镇延伸,“八五”后期在农村剩余劳动力较多、劳动力流动量较大、经济较发达的乡镇建立就服业服务机构。(3)加强区域性劳动力的宏观调控,促进区域间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国家协助指导各省、区搞好省际劳动力流动的协调工作,建立省际劳动力协作制度,实现省际劳动力有序流动。(4)对转移到农村非农领域特别是具有一定规模乡镇企业的劳动力实行规范化管理,适时制定管理法规,使乡镇企业管理制度与城市企业管理制度接轨配套。进一步扩大农村就业试点项目,为实现城乡劳动力统筹的目标积累经验。
四、保持协调和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全面开展劳动监察工作
12.协调和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劳动力市场正常运行的前提,也是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社会安定的重要保证。要通过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劳动关系调整制度,形成国家立法、制定劳动基准规范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主建立、自行协调劳动关系,工会与企业代表参与协调劳动关系,政府指导协调劳动关系,行政监察维护劳动关系,司法仲裁保障劳动关系双方权益的机制。
13.建立健全劳动关系调整制度的基础是劳动关系的法制化。要积极进行劳动制度改革,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促进企业与职工劳动法律关系的建立,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制定和完善各种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确立劳动关系的运行规范。
“八五”期间,在三分之二以上地区的各类企业和职工中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使劳动关系的建立初步走上法制化轨道;通过制定劳动合同管理法规及集体谈判的程序规范,建立劳动合同签订、鉴证、履行及集体谈判和协调的规则;在非国有企业,特别是外资企业、私营企业,有条件地试行集体谈判制度。
“九五”期间,初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劳动用工制度,在全国各类企业全部职工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使劳动关系走上法制化轨道;在非国有企业全面建立规范化的集体谈判制度,并进行行业、地区集体谈判的试点工作;有步骤地在一些国有企业中进行集体谈判或集体协商制度。
14.实行劳动监察制度是贯彻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重要手段。“八五”后期,通过制定劳动监察法规,健全劳动监察机构,配备劳动监察人员,形成劳动监察工作体制的雏形,全面开展劳动监察工作,达到对违法行为投诉有门,重大违法行为能及时发现,尽快查处,预防劳动纠纷,保障劳动法规的实施。“九五”期间,通过建立健全劳动监察法规,完善劳动监察组织网络,全方位地开展劳动监察工作。监察对象包括事业,企业和建立劳动关系的个体工商户,监察范围包括劳务中介、职业培训、劳动用工、工资分配、社会保险、劳务输出等方面,逐步形成监察形式灵活多样、监察手段有力有效的比较完备的劳动监察体系。
15.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劳动关系调整的重要手段。“八五”期间,通过制定和完善劳动争议处理的配套法规,积极推行仲裁庭、仲裁员制度,实行全国统一要求、统一标准、统一制发仲裁员合格证,仲裁员持证开展仲裁活动,以促进劳动仲裁的法制化和规范化。“九五”期间,通过研究制定《劳动争议处理法》,全方位扩大受案范围,将所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都纳入仲裁范围,进一步加强劳动仲裁机构的建设,逐步成为准司法或司法性机构,发展职业化仲裁员队伍,完善仲裁形式,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将劳动争议处理纳入法制管理轨道。
建立劳动关系宏观监测信息网络,收集、分析有关劳动关系变化发展情况,掌握劳动纠纷的动态趋势,从宏观角度进行监测,确定不同时期劳动争议冲突的警戒线,及时提出宏观预警报告。“八五”期间,地市以上劳动部门都要建立起对劳动争议引发的集体上访等情况的定期统计报告制度,对有关情况及时进行分析,为决策提供参考。“九五”期间建立起覆盖各级劳动部门的信息监测网络,形成较为灵敏的预警系统,为宏观决策和调控提供依据。
五、积极发展职业技能开发体系,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