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1993)

  (八)到达票额规定的站或者车、船终点站后,必须离开车、船,不准越站乘坐或者随车、船返乘。
  第五条 乘客必须遵守下列票务管理规定:
  (一)主动照章购票或者出示月票,并接受乘运人员的查验;
  (二)身高110厘米(含110厘米)以上的儿童必须购票,每一名乘客可以免费携带一名身高不足110厘米的儿童乘坐车、船,超过一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儿童集体乘坐车、船;应当按实际人数购票;
  (三)车、船票限当次乘坐有效,但由乘运人员安排换乘的,所持车、船票继续有效;
  (四)车、船票出售后,不予退票。
  第六条 乘客携带物品的重量、体积及免费、收费办法,按照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以及有碍乘客安全和健康的物品乘坐车、船。
  第八条 乘客对所携带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并不得妨碍其他乘客。
  第九条 违反本规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经营城市公共交通车、船的单位依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乘客给予补票或者数倍补票处理。
  (一)无票乘坐的;
  (二)越站乘坐的;
  (三)使用废票或者过期月票乘坐的。
  第十条 违反本规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可依据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一)拒绝乘运人员验票的;
  (二)使用伪造票、他人月票或者私换月票照片的。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则规定,造成城市公共交通设备、设施损坏或者乘客、乘运人员财物损失、人身伤害的,由经营城市公共交通车、船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则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