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199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安部令(第31号)


  《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经建设部、公安部批准,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候捷
                        公安部部长 陶驷驹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保障城市交通安全和畅通,维护公共交通车、船乘坐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城市公共交通车船是指在城市中供公众乘用的公共汽车(含中、小型公共汽车)、电车、地铁列车、旅游客车、出租汽车、索道缆车以及城市水上客运船只。
  凡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船的乘客,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船的乘客应当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服从乘运人员的管理,共同维护乘坐秩序。
  第四条 乘客必须遵守下列乘坐秩序:
  (一)乘坐车、船,须在站台、码头或者指定的地点依次候乘,不准在车行道上候车或者招呼出租汽车,待车、船停稳后先下后上,依次登乘,不准强行上下;
  (二)赤膊者、醉酒者、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及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不准乘坐车、船;
  (三)老、幼、病、残、孕妇及怀抱婴儿者优先上车船,其他乘客应该主动给他们让座;
  (四)乘坐车、船时,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车、船外;不准躺、卧、占据和蹬踏座席;不准打闹、斗殴;不准自行开关车、船门;不准损坏车、船设备、设施或者进行其他妨碍车、船行驶、停靠和乘客安全的行为;
  (五)在车、船运行中,不准进入驾驶部位和其他有碍安全的部位,不得与驾驶员闲谈;
  (六)在车、船内禁止吸烟,不准向车、船内外吐痰、乱扔杂物;
  (七)车、船因不能继续运行时,应当服从乘运人员的安排或者换乘其他车、船;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