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划委员会 人事部关于贯彻《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进一步加强各级计委培训工作的通知
(计干培<1993>2428号)
《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职位的要求,有计划地对国家公务员进行培训”,并对各类培训提出了要求。为了适应我国人事制度这一重大改革,促使各级计委(包括计经委,含物价局,下同)的培训工作进一步正规化、制度化,尽快转入国家公务员培训轨道,提高各级计委工作人员的政治水平和业务素质,并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转变计划工作职能的需要,现根据《条例》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各级计委有关培训工作的原则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一)各级计委培训工作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精神,主动地、卓有成效地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改革开放服务,为计划工作服务,为建设一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业务能力,适应宏观经济管理需要的国家公务员队伍服务。
(二)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坚持少而精,反对形式主义。
(三)认真总结以往培训工作的经验,积极推进培训工作的正规化、制度化。《
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明确地将建立国家公务员培训制度,列为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工作重点之一。按此部署,应尽快使现有培训工作转入国家公务员培训的轨道。
二、培训类别
培训分为四类:即:初任培训、专门业务培训、更新知识培训和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
三、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要适应建立社会主议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政府职能和计划工作中心任务的需要,反映现代管理发展趋势和世界科技革命新进程。主要包括: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改革、开放、发展的方针政策,市场经济知识,法律知识,行政管理和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等。具体课程和课时,由国家计委按照国家公务员培训的有关规定,并根据对各级计委的不同要求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