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审计署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1993年12月16日 国办发〔1993〕89号)
《审计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审计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保留审计署。按照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的原则和党的十四大关于强化审计监督的精神,确定审计署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一、职能转变
审计署职能转变的重点是:强化审计监督职能,维护国家财经法规,监督国家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其在国民经济宏观管理中的作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审计的原则,加强对国务院各部门特别是经济管理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财政收支的直接审计。减少统一部署的审计项目,地方的审计项目一般由地方审计机关根据政府的要求自行安排;改革企业审计办法,减少对企业的直接审计,重点审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数额较多和接受国家财政补贴较多的中央部属国有企业,对其他中央部署国有企业逐步改为由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机关在必要时进行抽审。
二、主要职责
依据
宪法规定,审计署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的规定,审计监督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审计的原则。审计署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领导全国的审计工作,研究制订审计法律、法规和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确定工作重点,制定审计业务规章制度,组织某些行业和专项资金审计。
(二)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国务院各部门和接受中央财政拨款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资金使用效益。
2.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预算外财政资金的收支及其使用效益。
3.国家金融机构信贷计划的执行及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