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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法人股流通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部门规章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1999年12月21日)宣布失效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法人股流通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3年12月14日 证委发(1993)58号)


  今年以来部分地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进行法人股流通转让,这种做法不利于股票市场的规范化发展。为了保证法人股流通转让试点顺利进行,现规定,在国家有关法人股流通转让试点办法颁布之前,暂不扩大法人股流通转让试点;在国务院正式批准法人股流通办法前,各地不得擅自进行法人股流通转让,请你们通知你地有关部门遵照执行。对违反规定者,将按国家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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