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执行
《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3年12月11日 林护字〔1993〕74号)
经国务院批准,由林业部、财政部和
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布的《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于1993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为更好地执行
“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动物园自行繁殖的野生动物,或从野外捕捉已经缴纳过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野生动物,在国内动物园之间进行调剂交流时,免缴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二、“办法”第
三条(三)款规定的收费,不包括出国展览国外个人或组织为保护中国野生动物而捐赠的捐款,出国展览所得捐款免缴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捐款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捐款性质的确认按与国外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为准,报林业部审核,并抄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