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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合同制工人被判徒刑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合同制工人被判徒刑缓刑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3〕211号)
福建省劳动局:
你局闽劳配(93)第014号便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
关于合同制工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能否仍留在原单位继续工作接受监督的问题。按照《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第
十三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的规定,合同制工人被判处徒刑缓刑的,也应自行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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