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部政府网站公众留言工作的通知
(商信字[2006]19号)
商务部政府网站“公众留言”栏目是我部与公众联系的重要窗口,是为民服务的重要平台,是公众对政务公开进行监督评议的重要渠道,是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公众留言在我部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解决群众关心的问题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是我部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项重要举措。
结合一段时间以来公众留言回复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加强与社会公众的互动和沟通,提高我部公共服务水平,经部领导批准,现对我部《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我部政府网站公众留言、公众邮件办理工作的通知》(商信字[2003]8号)进行完善和修订,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做好公众留言相关工作
部机关各单位、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要重视公众留言,把公众留言作为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的重要渠道,认真对待公众意见和建议,做好本单位公众留言的回复、参阅和处理。
(一)公众留言的回复
1、信息化司作为公众留言的首先受理单位,对于能够直接回复的,应直接回复。信息化司能够直接回复的公众留言是指:
(1)过去已回复同类留言因而已有回复口径的;
(2)有关单位已经向信息化司提供回复口径的。
2、没有现成回复口径和业务性很强的公众留言,信息化司根据业务职能分工,填写《政府网站公众留言转办件》(格式见附件),转相关单位办理,办理单位的主要领导应批转相关处室按规定提供回复口径,由信息化司按统一格式回复。
(二)公众留言的参阅
对于供参阅、可不必回复的公众留言,信息化司将根据留言内容和业务分工,填写《政府网站公众留言转阅件》(格式见附件),转相关单位参阅。
1、各单位收到转来的参阅件应由单位主要领导批转有关处室参阅。
2、各单位在参阅时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回复或通过信息化司回复。
(三)公众留言的呈报
1、信息化司负责每日将公众反映集中、涉及面广、有代表性的公众留言呈报部领导阅示。
2、对部领导批示的公众留言,各单位应及时办理,办理情况报办公厅备案,并将留言原件存档,抄信息化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