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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3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通知[失效]

  第八条 异常波动指标自股票交易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九条 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交易,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第十条 不属于本指引第三条规定情形,但本所根据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成交量或价格变化,关注该公司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并通知公司的,上市公司应当比照本指引第四、五、六、七条的要求,履行关注与核实义务并刊登公告。
  第十一条 不属于本指引第三条规定情形,但上市公司认为其股票交易异常且本所未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应当比照本指引第四、五、六、七条的要求,履行关注与核实义务并刊登公告。
  第十二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格式指引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公告编号: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注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或除董事XXX、XXX外的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董事XXX因(具体和明确的理由)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一、说明股票交易异常情况
  包括相关证券名称、代码,股票交易异常情形(注2),发生时间等。
  二、说明关注、核实情况
  1.说明关注问题、核实对象、核实方式、核实结论等(注3)。
  2.在关注、核实过程中发现涉及其他应披露事项的,要参照相关公告格式指引对有关事项逐项做出说明和披露。
  三、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声明
  上市公司董事会履行关注、核实程序并确认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3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第四条所列问题后,做出本段声明。声明的具体表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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