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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3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通知[失效]

  (一)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
  (二)ST和*ST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的;
  (三)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五个交易日内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
  (四)本所或中国证监会认为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关注、核实以下问题,并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为由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前期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公共传媒是否存在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传闻;公司及有关人员是否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二)与公司有关的情况是否已经发生、预计将要发生或可能发生重要变化。
  上述与公司有关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实际控制人、债务人偿债能力、重要交易、原材料价格、重要合作、重要投资、重大诉讼和仲裁、业绩信息、产品价格、接受资助、重大报批事项。
  (三)根据《上市规则》7.4条、7.6条,公司是否存在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件。
  第五条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只有在核实且确信不存在本指引第四条所述问题后,方可做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声明。否则,本所可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进行处分。
  第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参照《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编写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涉及其他披露事项的,还应同时参照本所发布的其他公告格式指引。
  第七条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关公告的当日10:30复牌。
  上市公司应于其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次一交易日刊登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在异常波动次一交易日未能刊登异常波动公告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异常波动次一交易日公告说明未能刊登异常波动公告的原因、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复牌安排。
  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并导致盘中停牌,如相关公告在停牌当日11:30前在本所指定网站刊登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停牌当日13:00复牌;如未能刊登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关公告的当日10:30复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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