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附件“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格式指引”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7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3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通知
(深证上[2006]94号)
各主板上市公司: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信息披露行为,根据《
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3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3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六年八月九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
第3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信息披露行为,根据《
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条 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异常波动,本所分别公布在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该股票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各自累计买入、卖出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