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上市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四)上市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收购、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等有关信息依法披露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刊登提示性公告,披露有关收购、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等事项的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
(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出现异常波动;
(三)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预计该事件难以保密;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时,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及时给予上市公司答复,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与其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上市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积极配合上市公司调查、了解情况,并及时就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答复上市公司。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指定专人与上市公司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上市公司随时与其取得联系。
上市公司应及时向本所报备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指定的专门联系人员的有关信息,包括姓名、单位、职务、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信箱地址等。若上述有关信息发生变更时,上市公司应及时向本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四章 承诺事项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将其对证券监管机构、上市公司或其他股东做出的承诺事项告知上市公司并报送本所备案,同时按本所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做出的承诺必须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承诺中做出履约保证声明并明确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