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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调整移交铁路行业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通知

  三、铁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产清理、移交等工作,由铁路局和有关城市人民政府按照150号文件规定办理并签订移交协议。铁路局要对铁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现有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核实,经审计机关审计后,在直辖市、省会城市人民政府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下,与新设立的铁路分中心所属直辖市、省会城市公积金中心办理资产移交手续。铁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移交时点为2006年12月31日。

  四、铁路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所在铁路局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不低于5%,不高于12%的范围内确定,缴存基数不高于铁路局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铁路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五日内,到铁路分中心为职工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手续。职工工作调转,铁路单位在办理职工工资关系时,应同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转移手续。

  五、铁路分中心经公积金中心特别授权,设立住房公积金专用账户,实行内部核算。分中心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和增值收益,按150号文件执行,公积金中心暂不占用,由分中心按规定使用和管理。公积金中心在给予铁路分中心基本授权的同时,经管委会同意,可根据规定给予铁路分中心承担审批职工贷款等特别授权。公积金中心要及时掌握铁路分中心的资金管理情况,加强领导和监督。铁路职工申请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按规定委托商业银行承办,也可协商委托住房所在地公积金中心承办。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协助解决好省(区) 内异地贷款问题。

  六、直辖市、省会城市管委会,应充分考虑铁路系统的代表参加,合理分配名额。管委会中铁路系统的代表,由所在铁路局推荐。经管委会推举,其推荐的人选,可担任管委会副主任委员。铁路行业的代表应定期向铁路局职工代表联席会议和职工代表大会报告铁路住房公积金及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管理使用等有关情况。

  七、直辖市、省会城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调整和规范铁路行业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工作。机构调整中涉及的资产清理、移交,人员安置等工作,必须严格执行150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各铁路局、铁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严禁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建房改【2002】110号)要求,防止发生弄虚作假、转移资产、突击花钱等违纪违法行为。对违反规定的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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