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新疆华安咨询有限公司的批复
(商合批〔2006〕791号)
新疆自治区外经贸厅:
你厅《关于新疆华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在美国洛杉矶设立境外独资公司的请示》(新外经贸发〔2006〕68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疆华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独资设立“新疆华安咨询有限公司”。该境外企业的注册资本为10万美元,总技资为100万美元,以现汇出资。经营年限为10年。
二、该境外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从事招商、咨询、推介国内产品等业务。
三、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你厅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有关手续。
四、请督促主办单位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五、请要求主办单位选派政治素质好、熟悉业务、懂外语、具有开拓精神的同志赴国外开展工作。境外企业要对安全、质量、知识产权、社会责任等方面给予高度重视。中方主要负责人抵达后,应持批准证书(复印件)向我驻洛杉矶总领馆经商室报到登记,并加入美国中国总商会,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使领馆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