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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中兴软创(开曼)有限公司的批复

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中兴软创(开曼)有限公司的批复
(商合批〔2006〕793号)


深圳市贸工局:

  你局《关于在开曼群岛设立中兴软创(开曼)有限公司的请示》(深贸工经字〔2006〕208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和NCTC(BVI)Ltd合资,在开曼群岛设立“中兴软创(开曼)有限公司”。该境外企业注册资本为5万美元,总投资1330万美元,其中,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现汇投资950万美元,占76%的股份;NCTC(BVI)Ltd投资380万美元,占24%的股份。

  二、该境外企业成立后,主要从事投资性业务,最终实现境外上市的目的。

  三、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你局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有关手续。

  四、请督促主办单位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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