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海亮集团(美国)有限公司增资的批复
(商合批〔2006〕774号)
浙江省外经贸厅:
《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海亮集团(美国)有限公司增资的请示》(浙外经贸经〔2006〕414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海亮集团有限公司以现汇630万美元对其在美国洛杉矶设立的“海亮集团(美国)有限公司”增资。增资后,该境外企业的总投资从350万美元增资980万美元。其他事项不变。
二、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你厅换领《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有关手续。
三、请督促主办单位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四、请要求境外企业中方主要负责人持批准证书(复印件)向我驻洛杉矶总领馆经商室重新登记,并加入美国中国总商会,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使领馆的领导。境外企业要对安全、质量、知识产权、社会责任等方面给予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