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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北京控股集团(BVI)有限公司及北京燃气集团(BVI)有限公司的批复

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北京控股集团(BVI)有限公司及北京燃气集团(BVI)有限公司的批复
(合批〔2006〕892号)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设立北京控股集团(BVI)有限公司和北京燃气集团(BVI)有限公司的请示》(京商经字〔2006〕309号)悉。鉴于国务院和北京市国资委已批复同意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燃气资产境外注资的方案,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北京控股集团(BVI)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万美元,从事投资控股业务。该境外企业成立后,将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再投资设立“北京燃气集团(BVI)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万美元,从事投资控股业务。

  二、上述境外企业设立后,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将把其持有的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注入北京燃气集团(BVI)有限公司。注资后,北京控股有限公司将向北京控股集团(BVI)有限公司定向配股和增发股票的方式,收购北京燃气集团(BVI)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从而间接拥有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资产。

  三、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你局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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