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清华同方BAS新加坡公司变更国内投资主体的批复
(商合批〔2006〕769号)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清华同方BAS新加坡公司国内投资主体名称变更的请示》(京商经字〔2006〕220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鉴于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更名为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清华同方BAS新加坡公司的国内投资主体变更为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其余事项不变。
二、接此批文后,请主办单位到你局换领新的《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国内其他部门的有关手续。
三、请通知主办单位自换领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四、请责成该境外企业主要负责人持新批准证书(复印件)向我驻新加坡使馆经商处重新登记,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使馆的领导。境外企业要对安全、质量、知识产权、社会责任等方面给予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