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中兴发展(香港)有限公司的批复
(商合批〔2006〕775号)
深圳市贸工局:
你局《关于设立中兴发展(香港)有限公司的请示》(深贸工经字〔2006〕202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深圳中兴发展有限公司在香港独资设立“中兴发展(香港)有限公司”。该境外企业注册资本和总投资均为600万美元,以现汇出资。
二、该境外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从事石油替代生物质能等新能源领域的投资业务。有关项目请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国内审批手续。
三、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你局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有关手续。
四、请督促主办单位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五、请境外企业主要负责人持批准证书(复印件)向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经济部)报到登记。境外企业要对安全、质量、知识产权、社会责任等方面给予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