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温州金州集团有限公司参股美国先锋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复
(商合批〔2006〕851号)
浙江省外经贸厅:
《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温州金州集团有限公司参股美国先锋集团有限公司的请示》(浙外经贸经〔2006〕436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温州金州集团有限公司投资20万美元,参股美国先锋集团有限公司。参股后,该境外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总投资均为33万美元,其中,中方占60%的股份;外方占40%的股份。经营年限为50年。
二、该境外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从事五金机电、汽车用品、汽摩配及服装的贸易业务。
三、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你厅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有关手续。
四、请督促主办单位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五、请要求主办单位选派政治素质好、熟悉业务、懂外语、具有开拓精神的同志赴国外开展工作。境外企业要对安全、质量、知识产权、社会责任等方面给予高度重视。中方主要负责人抵达后,应持批准证书(复印件)向我驻纽约总领馆经商室报到登记,并加入美国中国总商会,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使领馆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