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变更和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证监基金字[2007]115号)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呈报股东出资转让暨新增股东申请材料的请示》(盛字[2007]50号)及相关申请文件收悉。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家股东,分别将所持你公司8%股权(800万元)、13%股权(1300万元)、12%股权(1200万元)出让给新加坡星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转让完成后,你公司的股东及其股权比例为: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41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1%;新加坡星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资33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3%;安徽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出资1300万元,各占注册资本的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