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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同意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对美国Vision Flow Inc.增资的批复

商务部关于同意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对美国Vision Flow Inc.增资的批复
(商合批〔2006〕1029号)


江苏省外经贸厅:

  《关于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增资美国Vision Flow Inc.的请示》(苏外经贸境外〔2006〕976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现汇投资14.20455万美元,增资美国Vision Flow Inc。增资后,中方在该境外企业中的投资额从100万美元增至114.20455万美元,占12.15%的股份。

  二、该境外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从事多标准数字视频编解码集成电路研发、生产、销售及设计服务。

  三、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你厅换领《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有关手续。

  四、请督促主办单位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五、请责成境外企业中方主要负责人持批准证书(复印件)向我驻休斯敦总领馆经商室重新登记,加入美国中国总商会,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使领馆的领导。境外企业要对安全、质量、知识产权、社会责任等方面给予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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