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SINOI有限公司的批复
(商合批〔2006〕1034号)
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
《关于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在德国设立公司的请示》(中建材外发〔2006〕544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集团公司所属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在德国独资设立“SINOI有限公司”。该境外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均为200万欧元(约合256万美元),以现汇方式出资。
二、该境外企业的经营范围为:风力机叶片的制作和技术开发、培训以及进出口业务。
三、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我部合作司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有关手续。
四、请通知主办单位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五、请责成主办单位选派政治素质好、熟悉业务、懂外语、具有开拓精神的同志赴国外开展工作。中方主要负责人抵达后,应按《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向我驻德国使馆经商处报到登记,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使馆的领导。境外企业要对安全、质量、知识产权、社会责任等方面给予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