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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证监基金字[2005]100号)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报告》(东方[2005]25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你公司对公司章程所作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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