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东方国际集装箱(香港)有限公司的批复
(商合批〔2006〕715号)
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在港组建东方国际集装箱(香港)有限公司的请示》(中海发〔2006〕581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东方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由中国海运(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在香港独资设立“东方国际集装箱(香港)有限公司”。该境外企业注册资本和总投资均为1万美元。所需资金境外自筹,不从境内汇出。
二、该境外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从事集装箱销售及相关业务。
三、请通知主办单位自接此批文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