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中国电工设备总公司中亚区域代表处的批复
(商合批〔2006〕731号)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
《关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所属的中国电工设备总公司在乌兹别克斯坦塔什干设立中亚区域代表处的申请》(国机经〔2006〕490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集团公司所属中国电工设备总公司在乌兹别克斯坦塔什干设立代表处。
二、代表处业务范围为:开拓市场、联络客户、跟踪信息。
三、接此批文后,请你公司到商务部(合作司)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机构批准证书》。
四、请责成主办单位选派政治素质好、熟悉业务、懂外语、身体健康的同志赴国外开展工作。代表处负责人应按《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有关规定向我驻乌兹别克斯坦使馆经商处报到登记,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驻外使馆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