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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
(证监基金字[2005]142号


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英国保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苏州高新区经济发展集团总公司:

  你们报送的《关于筹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及有关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核准公司章程,注册地在上海市。

  二、同意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股东及出资比例为: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33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3%;英国保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与3300万元人民币等值的外汇现金,占注册资本的33%;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出资18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8%;苏州高新区经济发展集团总公司出资16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6%。

  三、核准杨明辉、石至成、李峰三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对杨明辉任董事长、石至成任总经理及李峰任督察长不持异议。石至成、李峰应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30日内辞去在其他经营性机构所兼任的职务,在事后10日内报告我会基金监管部。

  四、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到我会领取《基金管理资格证书》。

  五、公司应当以取信于社会投资公众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切实与股东之间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制度,严格自律,规范运作。

  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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