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为了避免片面追求单一的经济效益指标,鼓励单位全面发展,将单位年度综合考评所得总分作为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依据,即总分达到800分的合格单位,其工资总额不增不减,以800分为基础,经济效益增长的单位,综合考评每增50分,挂钩浮动比例相应增减0.025个百分点;经济效益下降的单位,综合考核评分每增减50分,挂钩浮动比例相应增减0.025个百分点。具体增减幅度如下表:
工资总额挂钩浮动幅度表
┌───────┬──┬──┬──┬──┬──┬──┬──┬──┬──┐
│ 综合考│600 │650 │700 │750 │751 │850 │900 │950 │1000│
│ 核得分│ │ │ │ │ │ │ │ │ │
│工效挂钩 │ │ │ │ │ │ │ │ │ │
│浮动比例 │ │ │ │ │ │ │ │ │ │
│系数(百 │ │ │ │ │ │ │ │ │ │
│分点) │ │ │ │ │ │ │ │ │ │
│ │ │ │ │ │ │ │ │ │ │
│经济效益 │ │ │ │ │ │ │ │ │ │
│情况 │以下│-601│-651│-701│-849│-899│-949│-999│以上│
├───────┼──┼──┼──┼──┼──┼──┼──┼──┼──┤
│经济效益增长 │-0.1│-0.0│-0.0│-0.0│0 │+0.0│+0.0│+0.0│+0.1│
│ │ │ 75 │ 5 │ 25 │ │ 25 │ 5 │ 75 │ │
├───────┼──┼──┼──┼──┼──┼──┼──┼──┼──┤
│经济效益下降 │+0.1│+0.0│+0.0│+0.0│0 │-0.0│-0.0│-0.0│-0.1│
│ │ │ 75 │ 5 │ 25 │ │ 25 │ 5 │ 75 │ │
└───────┴──┴──┴──┴──┴──┴──┴──┴──┴──┘
综合考评得分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科技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同级人事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据此调整工效挂钩浮动比例。
(六)工资总额基数和效益指标基数核定后,在工效挂钩期间一般不予改变。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如遇下列情况,可按工效挂钩审批权限和程序调整基数。
1.按国家政策规定的必须安排的复员转业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当年所需增加工资额在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第二年连同翅尾数一并核入工资总额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