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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1.宣传普及月经期卫生知识。
  2.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相应的制度并设专人管理,对卫生室管理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女职工每班在100人以下的单位,应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对流动、分散工作单位的女职工应发放单人自用冲洗器。
  3.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从事《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四条所规定的作业。
  4.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第八条 婚前保健
  对欲婚女职工必须进行婚前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咨询,并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及指导。
  第九条 孕前保健
  1.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
  2.积极开展优生宣传和咨询。
  3.对女职工应进行妊娠知识的健康教育,使她们在月经超期时主动接受检查。
  4.患有射线病、慢性职业中毒、近期内有过急性中毒史及其它有碍于母体和胎儿健康疾病者,暂时不宜妊娠。
  5.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第十条 孕期保健
  1.自确立妊娠之日起,应建立孕产妇保健卡(册),进行血压、体重、血、尿常规等基础检查。对接触铅、汞的孕妇,应进行尿中铅、汞含量的测定。
  2.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孕期保健和营养指导。
  3.推广孕妇家庭自我监护,系统观察胎动、胎心、宫底高度及体重等。
  4.实行高危孕妇专案管理,无诊疗条件的单位应及时转院就诊,并配合上级医疗和保健机构严密观察和监护。
  5.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建立孕妇休息室。妊娠满7个月应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
  6.妊娠女职工不应加班加点,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一般不得上夜班。
  7.女职工妊娠期间不得从事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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