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加强动物园野生动物移地保护工作的通知
(已经国务院原则同意)
(1993年11月19日 建城〔1993〕835号)
1992年6月,我国签署了《保护生物多样性公约》,表明了我国政府积极参与国际保护生物多样性的立场。我部作为履行《保护生物多样性公约》的主管部门之一,担负着城市动物园野生动物移地保护的重要任务。我国同其他国家情况大致相同,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分为两大系统,一是就地保护,即野外自然栖息地的保护;二是移地保护,即人工饲养下的保护,动物园是最重要的、最具影响的部分。两者相辅相成,不可缺一,所以动物园已成为公认的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基地。
目前,在许多珍稀野生动物濒临灭绝的情况下,国际自然保护组织公认的保护策略为:每一濒危野生动物物种下降到1000只以下时,必须建立人工饲养种群,予以辅助繁衍。我国原产的麋鹿已灭绝,而英国自我国引入的麋鹿在人工饲养下得到繁衍,现在再被送返我国自然栖息地;蒙古野马、阿拉伯长角羚、美国加州神鹰等物种,也都是通过人工饲养繁殖而保存下来的。经过多年的努力,一些人工拯救的物种,已送返野外自然栖息地。这说明移地保护已成为濒危物种保护的不可缺少的手段,因而被普遍重视。
我国目前有171个动物园(包括公园中的动物展区)。这些动物园,有着长期饲养、管理野生动物的经验,有着较强的技术力量和医疗设备。在我国动物园饲养的600多种野生动物,经过饲养、科研人员长期监护、观测,几乎都能在动物园繁衍后代。在全世界重视保护自然资源的趋势下,我国动物园也从单纯供观赏、游览、科普教育的场所,逐步发展成为多种功能的野生动物保护基地。我部作为动物园及动物园野生动物移地保护的主管部门,近年来支持一些动物园建立了珍稀野生动物繁育研究基地、如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地、广西梧州黑叶猴繁殖基地、武汉金丝猴繁殖基地、沈阳珍稀鹤类繁殖基地等,另一些濒危物种保护繁殖基地正在建设中。这些基地的建立,有利于濒危物种的保存,工作做好了,可以减少从野外的捕捉,将来还可以为支持野生种群提供种源。因此,利用动物园的设施条件和技术力量搞好移地保护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目前在我国对移地保护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还没有得到普遍重视,管理手段和物质、技术条件还满足不了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难于达到保护生物多样性的要求。为进一步搞好动物园的野生动物移地保护,请注意做好以下四方面的工作:
一、加速动物园野生动物繁育研究基地的建设。我国现有的动物园面积较小,兽舍设施条件比较陈旧,多数尚难于适应野生动物研究繁育所需要的条件。因此,统筹规划,安排一些基础、技术条件较好的动物园,选择自然环境条件较好的地方,有重点地建立一些珍稀动物繁殖基地是必要的。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地第一期工程占地5.3公顷,已建成投入使用;第二期占地30公顷的扩建工程应尽快完成,第三期工程应加快论证和筹备。另外,我部支持建立的其它珍稀动物繁殖基地也将陆续开始建设,请各地方政府给予关注,在土地征用、建设资金、资源和技术力量调配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