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正当出国(境)培训的基本要求是:
1.培训有明确目的,培训内容紧密结合国家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迫切需要,又是在国内培训难于解决的问题。
2.国外承办机构合格,培训计划充实,有称职的授课人员,有对口参观的单位,授课时间不少于有效培训时间的三分之一,工作日不安排游览活动。
3.培训人员要严格按条件选拔,要与培训专业有直接关系。
4.培训地点相对固定,除欧共体的国家外,限一个国家的1-3个城市内培训。
5.经费按国家规定收支,不以营利为目的。
6.按照规定渠道和程序报批出国(境)培训项目。
假借培训名义公费出国(境)旅游的主要表现是:
1.以营利为目的,组织非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跨地区、跨部门的出国(境)培训团组,参加人员与培训的专业内容无直接关系。
2.通过旅游渠道出国(境),回国后公费报销者。
3.不按隶属关系,绕过主管部门,通过非正常渠道审批,获取出国(境)培训批件;有出国审批权的单位违反中央授权范围代其他部门和单位审批,出具出国(境)培训批件,从中获利或进行权钱交易。
4.伪造境外邀请和接待单位函电,或借我在境外公司名义发邀请函电的出访。
5.培训计划中无明确的培训目的和实质培训内容,或在培训过程中没有安排实质性的培训内容,基本上为观光游览,或假造培训计划。
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标准收费,或以给回扣、赠送免费出国名额等手段招揽培训人员。
7.培训团组违反规定,擅自在国外绕道或延长停留时间。
十三、各地方外办及其他外事部门,要积极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出国(境)培训归口管理部门的工作,共同努力,密切配合,严格把关。
十四、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各地区、各部门出国(境)培训归口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外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对执行本暂行管理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
对违反本暂行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视不同情况,由出国(境)培训归口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做出如下处理: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该单位组织国(境)外培训工作的资格,追究有关领导者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追回全部资助经费。
十五、本暂行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的关于出国(境)培训工作的各项管理办法和条款,凡与本暂行管理办法相抵触的,均予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