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国专家局 外交部印发《关于派遣
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外专发<1993>314号)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的通知》的精神,现将《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国家外国专家局,以便不断修改和完善。
1993年10月20日
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
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的通知》(中办发<1993>16号)的精神,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外培训的规定》(国办发<1990>4号),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二、出国(境)培训,是指从国内企、事业单位及党和国家机关,选派各类业务人员(包括技术、管理等)到国外或港、澳地区,采取多种形式(包括研修、实习)学习先进的实用技术、生产技能、科学的经营管理经验及其他业务知识。
三、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外交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对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工作加强管理的通知》(外专发<1993>161号)的精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各直属事业单位和直属公司,凡是设有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其他引进国外智力专门机构的,均应以此机构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出国(境)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没有设立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尚未确定归口管理部门的,必须在今年11月底以前确定一个出国(境)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并以公函的形式(盖省、区、市人民政府或部委印章)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备案。从1994年1月1日起,凡没有确定归口管理部门的,一律不准开展此项工作。
四、出国(境)培训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