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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到境外上市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土地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发布日期:1995年1月7日 实施日期:1995年1月7日)废止

国家土地管理局 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关于到境外上市的股份制试点企业
 土地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3〕国土〔籍〕字第167号 一九九三年十月九日)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体改委(办):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一九九三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国发〔1993〕16号)中关于“国家体改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抓好上海石化总厂等九家大型企业进行股份制改组及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试点,并做好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交易的准备工作”的精神,现就在境内设立并经批准到境外上市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执行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体改委制定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1992〕国地〔籍〕字第66号)中的若干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土地资产评估
  试点企业土地资产的评估工作,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组织进行。具体程序为:企业或者国家、省级政府指定的国有土地资产持股单位向国家土地管理局提出评估申请,并提交企业所在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该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证明。未正式登记的可提交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开具的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国家土地管理局向企业推荐若干具有土地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企业可从中选择并委托一家或数家评估机构进行土地资产评估。评估结果由企业报国家土地管理局确认。其中,企业属于地方的,应先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将审核意见一并报国家土地管理局。
  二、关于股份制企业中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方式
  1.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
  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土地资产折为国家股。中央直属企业由国家指定的国有土地资产持股单位向国家土地管理局直接提出申请,地方企业由省(区、市)政府拟定的土地资产持股单位向省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土地管理局,经国家土地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凭批准文件才能作价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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