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科学技术部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6日)宣布失效技术合同仲裁员办案须知
(<1993>国科仲字006号 1992年3月20日)
一、技术合同仲裁员应当努力学习,掌握国家科技法律、法规和政策,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有利于科技进步的原则,独立、公正、高效地审理案件。
二、技术合同仲裁员审理案件,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
三、技术合同仲裁员应当服从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安排,恪守职责。
技术合同仲裁员因故不能担任仲裁员的,应当及时报告仲裁委员会。
四、技术合同仲裁员应当严格遵守仲裁规则关于回避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动提请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五、技术合同仲裁员应当详细审阅案件的全部证据和材料,深入领会涉及案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六、技术合同仲裁员应当在开庭审理之前由首席仲裁员主持仲裁庭讨论、商定审理方案;
仲裁庭由独任仲裁员组成时,独任仲裁员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拟定审理方案。
七、技术合同仲裁员应当严格按照仲裁规则规定的程序审查案件。
八、技术合同仲裁员在开庭审理时,应当避免片面性和主观性,避免对关键性问题做出过早的结论。
九、技术合同仲裁员应当严格保守仲裁秘密,未经仲裁委员会许可,不得对他人透露任何有关案件实体和程序上的情况,包括案情、审理过程、仲裁庭合议情况等。
技术合同仲裁员应当保守仲裁案件所涉及的技术秘密,不得在任何时候以任何方式泄露或者使用案件所涉及技术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