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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技术合同仲裁收费的通知

关于技术合同仲裁收费的通知
 (1992年7月22日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1992>价费字384号)


国家科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国务院关于<技术合同仲裁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批复》(国函<1990>108号)的规定,发生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决议,向国家规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现就技术合同仲裁收费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技术合同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的收取
  (一)案件受理费
  争议金额       收费标准      案件受理费
  (人民币)
  五万元以下     3.5%  争议金额的3.5%,最低不少于三百元
  五万元至十万元     3%  一千七百五十元+争议金额五万元以上部
                  分的3%
  十万元至二十万元    2%  三千二百五十元+争议金额十万元以上部
                  分的2%
  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 1.5%  五千二百五十元+争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
                  部分的1.5%
  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   1%  九千七百五十元+争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
                  部分的1%
  一百万元以上部分  0.5%  一万四千七百五十元+争议金额一百万元
                  以上部分的0.5%
  申请仲裁时未确定争议金额的,由仲裁机构预定,待仲裁决定或者调解协议做出后,按实际争议额结算。
  (二)案件处理费
  案件处理费包括:
  1、复制、邮寄本庭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费用;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使用本地民族语言、文字除外)在仲裁机构规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和误工补贴费等;
  3、技术鉴定费、技术评价费、翻译费;
  4、仲裁机构代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费用;
  5、仲裁机构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费用;
  以上各项费用,国家有收费标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收费标准的,按实际开支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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