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技术合同仲裁收费的通知
(1992年7月22日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1992>价费字384号)
国家科委: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国务院关于<技术合同仲裁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批复》(国函<1990>108号)的规定,发生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决议,向国家规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现就技术合同仲裁收费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技术合同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的收取
(一)案件受理费
争议金额 收费标准 案件受理费
(人民币)
五万元以下 3.5% 争议金额的3.5%,最低不少于三百元
五万元至十万元 3% 一千七百五十元+争议金额五万元以上部
分的3%
十万元至二十万元 2% 三千二百五十元+争议金额十万元以上部
分的2%
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 1.5% 五千二百五十元+争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
部分的1.5%
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 1% 九千七百五十元+争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
部分的1%
一百万元以上部分 0.5% 一万四千七百五十元+争议金额一百万元
以上部分的0.5%
申请仲裁时未确定争议金额的,由仲裁机构预定,待仲裁决定或者调解协议做出后,按实际争议额结算。
(二)案件处理费
案件处理费包括:
1、复制、邮寄本庭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费用;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使用本地民族语言、文字除外)在仲裁机构规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和误工补贴费等;
3、技术鉴定费、技术评价费、翻译费;
4、仲裁机构代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费用;
5、仲裁机构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费用;
以上各项费用,国家有收费标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收费标准的,按实际开支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