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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科技部、总装备部、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5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5日)废止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
 (1992年5月29日 (92)国科发计字38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以下称“八六三”计划)是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指令性中长期研究发展计划。实施计划的目的是:集中一部分精干的科技力量,在几个最重要的高技术领域,跟踪国际水平,缩小与国外的差距,并力争在我们有优势领域有所突破,为本世纪末、下世纪初的经济建设和国防安全服务。
  第二条 “八六三”计划实行以拨款制度和专家技术决策管理两项重大改革为主要特征的新的科技管理运行机制。改变按部门切块拨款的方式,经费随任务下达;选聘优秀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组成领域专家委员会和主题专家组,充分发挥专家在咨询、评议、指导和技术决策管理中的作用。
  要充分利用开放条件,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和交流,加强智力引进并培养造就一批优秀的中、青年科技人才。
  第三条 “八六三”计划选定七个领域,由国家科委和国防科工委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科委负责生物技术、信息技术、自动化技术、能源技术和新材料五个领域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八六三”计划)纲要》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科委负责组织实施的“八六三”计划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国务院高技术计划协调指导小组(以下称“协调指导小组”)是“八六三”计划的最高决策指挥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确定有关重大方针、政策;审定领域战略目标;审批五年计划;负责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协调等。
  第六条 国家科委的主要职责是:在计划实施过程中把握总体战略方向,组织编制和下达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组建并领导各领域专家委员会(组),组织部门、地方积极参与、推动计划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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