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划拨专题合同年度经费;
4、负责课题、专题年度经费决算的审查、汇总,每年一月底报项目组织部门(地方)并抄送国家科委及财政部;
5、负责监督、检查专题合同的执行情况,每年一月中旬向项目组织部门(地方)提出上年度计划情况报告、统计报表及本年度计划,并抄报国家科委;
6、组织或主持专题攻关成果鉴定;
7、执行本细则其它有关条款规定的职责。
第十六条 项目组织部门(地方)、课题主持部门(地方)的考核标准:
1、应是科技攻关总体实施地方或成果应用的主管部门(地方);
2、具有良好的科技攻关条件(人、财、物)保证;
3、能够提供、疏通科技攻关与基建、技改、国外资助(贷款、援助、合作)等有机结合条件和渠道;
4、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日常组织管理协调方便,信息反馈迅速;
5、具有能够吸引各方面科技优秀人才联合攻关的信誉和较高的组织、管理水平。
(项目组织部门(地方)视情况可设两个以上;课题主持部门(地方)只能确定一个。)
第十七条 专题承担单位的职责:
1、严格执行攻关合同,按规定的内容和进度完成科研任务;
2、合同经费专款专用,负责按期偿还应偿还的国家拨款;
3、每年一月上旬按要求向课题主持部门(地方)提出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及经费决算的正式报告、统计报表和本年度计划,并抄报项目组织部门(地方)、国家科委;
4、负责填报合同执行情况信息数据表(动态信息管理系统数据采集办法另定);
5、攻关任务完成后,向课题主持部门(地方)提出总结报告和成果鉴定申请;
6、执行本细则其它有关条款规定的职责。
第十八条 专题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地方)的主要职责:
1、负责推荐专题承担单位;
2、负责督促检查专题承担单位执行专题合同的情况并保证其按合同完成任务;
3、协助专题承担单位解决专题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供应属本部门安排的基建、外汇、物资、技措、劳动指标等有关文件。
五、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八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经费由国家财政、有关部门、地方和专题承担单位多渠道筹集。